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吞食金属异物后死亡法医学案例一例
一、基本案情
根据委托材料介绍: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派出所接到报警称:有一人(男,30岁左右,最近都卧床不起)在X区XX招待所房内死亡,120已到现场确定。后经确认死者为XX,现委托我所对死者XX进行死亡原因鉴定。
二、法医病理学检验:
(一)尸表检验
一般情况:
成年男性尸体一具,全身裸露。尸长170.0cm,黑色短发,顶部发长5.0cm;发育正常,体型消瘦,营养状况差;尸体呈未完全解冻状态。
头面部:头皮及颜面部未检见损伤;双眼球、睑结膜已风干;鼻腔通畅;口腔内未;双侧耳廓无损伤,外耳道干洁。
颈项部:颈项部皮肤未见损伤。
躯干:双侧胸廓对称;双侧锁骨上窝处见散在多处针尖样皮肤破损。
四肢:左上臂上段外侧见“古惑仔”字样;右上臂上段外侧至右肩部见鹰形图案;左腹股沟处见7.0cm×6.5cm坏死组织
肛门及外阴部:未见异常。
(二)解剖检验
1.头部:头皮下未见出血或血肿;双侧颞肌未见出血;硬膜外、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;全脑重1078.5g,已液化;颅前窝骨折。
2.颈部:颈部皮下未见出血,诸肌群未见出血,舌骨、甲状软骨、环状软骨未见骨折,周围软组织未见出血;喉头未见水肿;食道内未见异物,食管粘膜未见出血;气管通畅,粘膜光滑,色白。
3.胸腔:取直切式暴露胸腹腔,胸廓皮下及各肌肉未见损伤;肋骨及肋间肌未见损伤;双侧胸腔内见血性积液,量各50ml;心包完整,未见损伤,心脏重194.5g;左肺重644g,右肺重559g,双肺表面光滑,质软,切面未见异常。
4.腹腔:腹腔未见积液;大网膜及各脏器位置正常;胃内见:28个完整别针,7个不完整别针,6个刀片,1个镊子,1个黑色小刀片,1个塑料管,9根细铁丝,6根长针,1根粗铁丝;肝脏重1457.5g,被膜完整,质地中等,表面光滑,胆囊及胆道未见异常;脾脏重198.0g,表面皱缩,切面未见异常;探查未见胰腺;左肾重238.5g,右肾重235.0g,双肾包膜光滑,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。
余未见异常。
提取心脏、肺脏、肝脏、肾脏、胆囊、坏死组织送病理检验。
(三)病理组织学诊断
摘录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尸体解剖病理检验报告(病理号:B2018-130):
镜下描述(主要病变):
肺:肺泡腔扩张,伴充血、出血,炎细胞浸润,组织伴自溶。
心:局灶见心肌细胞肥大,局灶脂肪变性,可见少量脂褐素沉积。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未见明显狭窄。
肝:组织自溶,结构不清。
胆:胆囊壁轻度自溶,结构不清,可见充血。
肾:组织自溶,肾小球、肾小管结构不清。
肿块:大量出血伴血肿形成,伴机化。
诊断意见:
1、肺:支气管外伤(针头一枚,充血),轻度肺气肿,自溶改变。
2、心:左心室缺血代偿(多个小灶)改变。
3、肝:严重自溶,难以辨认组织结构。
4、肾:严重自溶,难以辨认组织结构。
5、肿块:软组织血肿,伴机化(大小8.0×7.5×4.5cm)。
三、鉴定过程
鉴定日期:2018年12月28日
鉴定地点: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、XX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中心
被鉴定人:XX(尸体)
仪器设备:仪器设备:数码相机(GDGZ/YQ-58)、比例尺、5m卷尺(GDGZ/YQ-25)、30cm钢尺(GDGZ/YQ-24)、解剖工具箱(GDGZ/YQ-11)等。
技术标准: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法医学尸表检验》(GA/T149-1996)、《法医学尸体解剖》(GA/T147-1996)、《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》(GA/T 168—1997对XX的尸体进行检验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《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、固定、包装及送检方法》(GA/T 148—1996)对检材进行提取、保存及送检。
四、分析说明
1、根据尸表及解剖检验结果分析,死者口鼻周围及口唇粘膜未见明显捂压形成的损伤;颈部未见扼痕或者勒痕,颈部皮下及诸肌群未见出血,舌骨、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未见骨折;体表及心、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未见窒息征象,可排除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。
2、根据解剖检验所见,脑、心脏及内脏器官未见致死性病变,镜下检验亦未检出重大疾病,故排除重要器官病变所致死亡。
3、检验见死者呈现消瘦、营养状况差的状态;解剖见死者胃内存有28个完整别针、7个不完整别针、6个刀片、1个镊子、1个黑色小刀片、1个塑料管、9根细铁丝、6根长针、1根长铁丝。由基本案情已知死者生前长期卧床,结合死者体型、营养状况以及胃内异物,由此综合分析认为死者因胃内存有大量异物,致使出现消化
吸收功能障碍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。
五、鉴定意见
死者XX符合消化吸收功能障碍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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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1 胃内异物 | 图2 胃内异物全览 |


